积极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形式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对于新兴的网络慈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慈善捐赠以捐款捐物为主,同时也涌现了股权捐赠、技术捐赠等新现象。意见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既是对实践成果的总结,也有利于发挥不同慈善捐赠方式的优势。
这位负责人指出,网络慈善以其操作简易、传播迅速、成本低廉等传统慈善所不具备的优势,成为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亮点。但网络慈善也存在重复募捐、骗捐、挪用善款等需引起注意的问题。意见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敷衍塞责将被究责
《意见》要求,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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