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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型担保理财-【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0:03:59 阅读: 来源:燃气阀厂家

借贷网讯 记者以客户的身份咨询了几位担保公司的客户经理。一位刘姓经理介绍,目前他可做借款、贷款两种业务,资金提供方与需求方均与他个人签订合同,借入资金的月利息是1.2%,贷出资金的月利息为2%。“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律意义,因为公司可申请破产倒闭。

但与个人签合同后,个人不能申请倒闭,且资金需求者向我借款需有房产抵押,这样我就有抵押权,从资金安全角度讲,资金出借方的本金非常安全。”刘经理告诉记者,担保公司没有融资权利,若客户与其签订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相当于非法集资,所以现在很多担保公司都采用上述模式融资,即与客户经理合作,客户经理为其寻求资金来源,担保公司为客户经理寻找资金需求方,而客户直接与客户经理签订合同。

他进一步介绍,借款期内,客户借出的资金还可以来回周转,比如签订的合同期为一年,几个月后若客户需用这笔资金,他可还给客户,但还了资金后就开始停息。此后,如客户资金富裕后仍可再继续借款,再继续计息。另一位做该类业务的客户经理则向记者透露,目前有一些客户通过抵押房产从银行贷到大笔资金,然后将资金放入担保公司运作,每月赚取一定的利息差额,现在银行贷款年利率在7%左右,该业务则可以给到12%-15%的年利率,存在很大的差额。

某国有银行内部人士指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直接与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实为金融融资行为,担保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从事这方面业务必须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用个人名义做该业务虽不受法规约束,但也是在打擦边球,在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之间徘徊。而这类理财风险其实非常大,首先,如构成非法集资,投资者借出去的钱可能收不回;其次,与客户经理约定的高息部分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客户经理名下什么都没有,资金出了问题则无法偿还,抵押权的受益人虽是客户经理,但不是对应的资金提供方,这是很不靠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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